交通运输部:招投标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日后,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交通运输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近日,《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针对当前科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办法》要求依据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外,其他项目均应实行招标采购,具体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针对科技项目的专业特点,《办法》提出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研究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并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招标人也可依据项目实际需求对潜在供应商提出资格预审要求。 

  同时,《办法》对评标委员会以及评审专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要求,评标委员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其中经济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少于1/3。评审专家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还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与《办法》同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详细规定了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政策,包括基本原则、回避制度、退出机制等。 

  依据《办法》,招标人掌握项目定标权。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经公示无问题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日。 

  为解决技术保密与科研成果公开之间的矛盾,《办法》设置了保密机制。《办法》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与办法同时印发的《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保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开内容进行相关审查、做出科技成果公开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也对评审专家提出了严守保密纪律的要求:专家应维护评审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办法》与《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管理的有关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等同时印发,旨在贯彻落实此前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与上述文件同时印发的还有《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投标报名单》等标准化文件范本。(张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