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政府投资工程虚假招标出重拳
针对目前建筑市场出现的虚假招标、挂靠资质等不规范行为,上海市将对相关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上海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虚假招标,并实行行政监管宽严相济的新思路。
据介绍,招投标制度,即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是建筑市场管理秩序和管理方式的风向标。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上海市建筑市场主体增多,交易量急剧增加,市场空前活跃。近五年来,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5%左右,2013年达到5103亿元。建筑市场中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开始逐步显现。一是虚假招标、挂靠资质等不规范交易行为对市场环境造成一定冲击。二是政府对于社会投资主体的市场行为存在不必要的干预。三是发包方利用强势地位造成合同权利义务失衡。四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国际通行的工程管理模式缺乏法律规范。对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制度作适当调整,放松社会投资工程的政府管制,释放建筑市场活动,着力建设统一开发、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适度的建筑市场体系。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60条,涉及调整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放宽社会投资工程的强制招标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细化施工总承包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认定条件、完善建设工程承发包制度、引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控制、设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优化政府服务和强化政府监管并举等九个方面。其中关于调整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由先前《条例》确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调整为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专业领域的建筑市场,由各专业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关于设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条例(修订草案)》拟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予以确认,对已经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其他方式的,不再设立工程质量保证金。
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在审议意见报告中介绍,《条例(修订草案)》针对上海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理顺了政府管理体制;对建设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引入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新的制度;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优化了政府服务方面的措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唐志平在解读时强调,条例草案第18条提出,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管的缺位——政府放松了“投资监管”,却要重点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在放宽社会工程强制招标的同时,条例草案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发包条件”却呈现从严态势。修订草案细化了依法发包项目应具备的3个条件,这3个条件包括——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满足项目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在法规起草过程中,人大代表、专家、企业建议在这3个条件之外,还应增加一个条件: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便准确估计工程造价,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不诚信行为和虚假招标。(建筑时报)
据介绍,招投标制度,即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是建筑市场管理秩序和管理方式的风向标。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上海市建筑市场主体增多,交易量急剧增加,市场空前活跃。近五年来,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5%左右,2013年达到5103亿元。建筑市场中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开始逐步显现。一是虚假招标、挂靠资质等不规范交易行为对市场环境造成一定冲击。二是政府对于社会投资主体的市场行为存在不必要的干预。三是发包方利用强势地位造成合同权利义务失衡。四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国际通行的工程管理模式缺乏法律规范。对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制度作适当调整,放松社会投资工程的政府管制,释放建筑市场活动,着力建设统一开发、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适度的建筑市场体系。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60条,涉及调整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放宽社会投资工程的强制招标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细化施工总承包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认定条件、完善建设工程承发包制度、引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控制、设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优化政府服务和强化政府监管并举等九个方面。其中关于调整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由先前《条例》确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调整为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专业领域的建筑市场,由各专业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关于设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条例(修订草案)》拟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予以确认,对已经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其他方式的,不再设立工程质量保证金。
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在审议意见报告中介绍,《条例(修订草案)》针对上海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理顺了政府管理体制;对建设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引入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新的制度;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优化了政府服务方面的措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唐志平在解读时强调,条例草案第18条提出,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管的缺位——政府放松了“投资监管”,却要重点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在放宽社会工程强制招标的同时,条例草案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发包条件”却呈现从严态势。修订草案细化了依法发包项目应具备的3个条件,这3个条件包括——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满足项目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在法规起草过程中,人大代表、专家、企业建议在这3个条件之外,还应增加一个条件: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便准确估计工程造价,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不诚信行为和虚假招标。(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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