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防疫相关决定,个人隐瞒接触史可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上海立法保障疫情防控,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个人隐瞒接触史可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2月7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重点规范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有关活动及其管理,包括防控的总体要求、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决定》明确,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
《决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各类人员集中返沪、企业集中复工的时间节点和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采取的一项紧急立法,是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针对上海超大城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法治保障,有力促进全社会科学、高效、规范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各类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