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全生产“黑名单”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今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进安全生产“黑名单”,该名单将定期向社会公开。记者昨日从合肥市安监局获悉,《合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
七种行为将进入市级“黑名单”
根据《暂行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纳入市级“黑名单”。包括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火灾、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建筑施工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死亡3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发生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证照不全、违法发包或者出租、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或者以探代采、“三超(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或者“三超(超载超限超时)”运输、恶意逃避强制性检验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再次上“黑名单”管理期限延长
按照规定,企业进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一般为自“黑名单”管理部门入库公布之日起1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暂扣时间为限)。若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起,管理期限延长为3年。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经确认后作出移出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市级“黑名单”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的同时,还将通过市安监局网站以及有关媒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
“黑名单”企业将遭“一票否决”
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成为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届时,相关监管部门将把其纳入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其主要负责人1次。
《暂行办法》还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与此同时,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禁止或提高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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