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个人信用惩戒体系
什么样的行为能够影响个人信用?人们不难想到信用卡逾期、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在高铁动车上吸烟等行为。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近期,个人信用惩戒的范围有所扩大,各地密集出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一些城市将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多次闯红灯、在市内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进食、停车欠费、欠缴物业费等行为与信用惩戒相联,引发热议。
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创新手段,如何搭建更为合理有效?听听法学专家怎样说。
个人信用与日常行为相联
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发布的与个人信用记录有关的规定可谓多种多样。
江苏省南京市对抓拍的非机动车、行人一年内闯红灯等违法达到5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此前,上海市将非机动车、行人多次严重交通违法且拒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在广东省深圳市,行人闯红灯等行为都会被记录在案,定期推送给信用机构,一旦有这些记录,相关人员将会在消费、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
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实施细则,明确对地铁逃票、霸座、进食等严重违规者的处罚措施,有上述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将被记录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在停车管理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停放者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停车位标志、标线,或者擅自引导他人占用道路停车的;擅自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位正常使用的;超过约定时段使用共享停车位等情形,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上海市、浙江省杭州市、陕西省西安市、福建省福州市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都有信用惩戒规定。有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有的则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河南省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物业费清欠行动的通知》,针对限期自缴仍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由各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入户催缴,仍不缴纳的转欠费业主所在单位、部门进行协助清缴。这个阶段结束后,仍然拒缴物业费的,物业主管部门应报请相关部门根据业主欠费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处理方式中就包括记入个人诚信记录等,必要时进行司法诉讼追缴。
除了各地在社会治理中制定的个人信用规则外,各部委也联合出台有关规定,将有严重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试人员、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进行刷单等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记者注意到,这些规定中,有的规定了信用修复和复核方式,有的则没有提及。
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北京市交通委规定,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主动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认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误的,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执法部门提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诚信体系建设需符合法治
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均对信用体系建设给予了肯定。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崔聪聪说:“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文华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法治社会需要诚信的基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设诚信社会是正确方向。
什么样的行为适宜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引导和约束?王文华认为,首先要从信用惩戒必要性方面进行考量。
“信用惩戒是一种比较灵活、效果明显、带有惩罚性的措施。”王文华说,针对多次不守信不及时履行应尽义务的主体,不便于采用其他处罚方式,或采用其他手段惩戒过轻、过重或手段不足时,信用惩戒可作为单独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补充适用。
信用惩戒会影响到财产、个人信息、声誉、隐私等多方面权利,因此要与法治精神相一致。
王文华说,我国刑法、行政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都具有相称性,民法中则有公平原则。失信惩戒是一种处罚方式,要符合“合比例原则”与失信行为相称,处罚不能超过行为本身的危害性。
“法律中有一个基础性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对同一个行为主体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重复评价、重复处罚,就是过罚不相当了。”王文华说,这条原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失信惩戒也要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还要注意,失信行为在相关领域已有法律规定的,失信惩戒不能违反上位法。
“个人信用记录应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恶意违法的行为,对于个人过失行为一般不予适用。”崔聪聪说,信用评定关涉个体的基本权利,因此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等级的评定、信用评定结果的公示以及权利人的救济应当依法进行。征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征信管理行为应严格依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保证信用评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联合惩戒并非越严厉越好
生活中,信用分高已经成为看得见的福利。记者梳理发现,在政府公共收费停车场停车、享受景区门票优惠、到市图书馆借书不用押金……很多城市出台方案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北京市明确在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的个人诚信分工程,个人得分越高将受益越多。广东惠州提出开发个人信用分,拓宽信用应用场景,如信用旅游、信用医疗等,实现信用信息价值最大化,讲诚信的个人将多方面受益。
在一份江苏省某市的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规则中,记者留意到,个人信用被分为至少5类,包括商务信用信息、社会管理信用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荣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较为常见的未缴纳水电费、电费、通讯费或有线电视费,扣20分至160分,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扣50分至300分。而无偿献血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50分;骨髓捐献和见义勇为信息则加40分,最高不超过80分。
相比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已不让人觉得陌生。
早在2017年11月1日起,江苏省宿迁市已尝试在全市范围内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每自然年度交通安全违法累计3次、5次的,分别认定为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行为,在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以及评先评优等环节受到十多个部门联动限制。截至当月月底,宿迁市就有6人因年度内闯红灯3次以上被记入一般失信,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两位受访专家均认为,联合惩戒并非越严厉越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诚信体系建设。
“个人失信惩戒、联合惩戒要遵循比例原则,过轻达不到惩戒的效果;过重容易让自然人陷入到动辄失信的境况,影响社会效率。”崔聪聪认为,在社会信用法出台之前,信用评定宜以试点的方式慎重开展。
王文华也认为,多部门联合激励、联合惩戒需要慎重,必要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都需要经过充分论证。规则的制定要避免违反合比例原则,避免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近期,个人信用惩戒的范围有所扩大,各地密集出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一些城市将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多次闯红灯、在市内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进食、停车欠费、欠缴物业费等行为与信用惩戒相联,引发热议。
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创新手段,如何搭建更为合理有效?听听法学专家怎样说。
个人信用与日常行为相联
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发布的与个人信用记录有关的规定可谓多种多样。
江苏省南京市对抓拍的非机动车、行人一年内闯红灯等违法达到5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此前,上海市将非机动车、行人多次严重交通违法且拒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在广东省深圳市,行人闯红灯等行为都会被记录在案,定期推送给信用机构,一旦有这些记录,相关人员将会在消费、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
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实施细则,明确对地铁逃票、霸座、进食等严重违规者的处罚措施,有上述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将被记录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在停车管理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停放者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停车位标志、标线,或者擅自引导他人占用道路停车的;擅自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位正常使用的;超过约定时段使用共享停车位等情形,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上海市、浙江省杭州市、陕西省西安市、福建省福州市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都有信用惩戒规定。有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有的则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河南省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物业费清欠行动的通知》,针对限期自缴仍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由各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入户催缴,仍不缴纳的转欠费业主所在单位、部门进行协助清缴。这个阶段结束后,仍然拒缴物业费的,物业主管部门应报请相关部门根据业主欠费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处理方式中就包括记入个人诚信记录等,必要时进行司法诉讼追缴。
除了各地在社会治理中制定的个人信用规则外,各部委也联合出台有关规定,将有严重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试人员、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进行刷单等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记者注意到,这些规定中,有的规定了信用修复和复核方式,有的则没有提及。
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北京市交通委规定,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主动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认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误的,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执法部门提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诚信体系建设需符合法治
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均对信用体系建设给予了肯定。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崔聪聪说:“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文华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法治社会需要诚信的基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设诚信社会是正确方向。
什么样的行为适宜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引导和约束?王文华认为,首先要从信用惩戒必要性方面进行考量。
“信用惩戒是一种比较灵活、效果明显、带有惩罚性的措施。”王文华说,针对多次不守信不及时履行应尽义务的主体,不便于采用其他处罚方式,或采用其他手段惩戒过轻、过重或手段不足时,信用惩戒可作为单独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补充适用。
信用惩戒会影响到财产、个人信息、声誉、隐私等多方面权利,因此要与法治精神相一致。
王文华说,我国刑法、行政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都具有相称性,民法中则有公平原则。失信惩戒是一种处罚方式,要符合“合比例原则”与失信行为相称,处罚不能超过行为本身的危害性。
“法律中有一个基础性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对同一个行为主体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重复评价、重复处罚,就是过罚不相当了。”王文华说,这条原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失信惩戒也要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还要注意,失信行为在相关领域已有法律规定的,失信惩戒不能违反上位法。
“个人信用记录应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恶意违法的行为,对于个人过失行为一般不予适用。”崔聪聪说,信用评定关涉个体的基本权利,因此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等级的评定、信用评定结果的公示以及权利人的救济应当依法进行。征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征信管理行为应严格依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保证信用评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联合惩戒并非越严厉越好
生活中,信用分高已经成为看得见的福利。记者梳理发现,在政府公共收费停车场停车、享受景区门票优惠、到市图书馆借书不用押金……很多城市出台方案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北京市明确在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的个人诚信分工程,个人得分越高将受益越多。广东惠州提出开发个人信用分,拓宽信用应用场景,如信用旅游、信用医疗等,实现信用信息价值最大化,讲诚信的个人将多方面受益。
在一份江苏省某市的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规则中,记者留意到,个人信用被分为至少5类,包括商务信用信息、社会管理信用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荣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较为常见的未缴纳水电费、电费、通讯费或有线电视费,扣20分至160分,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扣50分至300分。而无偿献血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50分;骨髓捐献和见义勇为信息则加40分,最高不超过80分。
相比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已不让人觉得陌生。
早在2017年11月1日起,江苏省宿迁市已尝试在全市范围内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每自然年度交通安全违法累计3次、5次的,分别认定为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行为,在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以及评先评优等环节受到十多个部门联动限制。截至当月月底,宿迁市就有6人因年度内闯红灯3次以上被记入一般失信,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两位受访专家均认为,联合惩戒并非越严厉越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诚信体系建设。
“个人失信惩戒、联合惩戒要遵循比例原则,过轻达不到惩戒的效果;过重容易让自然人陷入到动辄失信的境况,影响社会效率。”崔聪聪认为,在社会信用法出台之前,信用评定宜以试点的方式慎重开展。
王文华也认为,多部门联合激励、联合惩戒需要慎重,必要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都需要经过充分论证。规则的制定要避免违反合比例原则,避免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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